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简称《解释(二)》>,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涉企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文件,《解释(二)》对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贪腐犯罪量刑标准与国有企业中的贪腐犯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统一,彰显了《刑法》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化到司法规则中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法治屏障。
从“公私有别”到“一视同仁”
彰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
长期以来,《刑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贪污、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数额较大”和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是国有企业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较大”和犯罪“数额巨大”标准的2倍和5倍。例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公款3万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公款6万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犯罪效果。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我国始终将平等保护企业产权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要义。《解释(二)》的出台,彻底摒弃“倍数折算”的思维,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数额标准全面对标,实现立案标准、量刑幅度、刑罚梯度的全面统一。
四大常见职务犯罪量刑标准对标
筑牢民企反腐司法防线
《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执行。实现四大常见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的对标,为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提供了清晰、统一、有力的司法依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标“受贿罪”:斩断商业贿赂链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民营企业采购、销售、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等岗位的常见高发犯罪,常表现为利用职权收受回扣、好处费、商业礼金等。
过去,收受商业贿赂金额6万元,才达到立案追诉门槛。这导致一些企业人员收受3万元、5万元商业贿赂的行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民营企业人员受贿100万元才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收受商业贿赂、回扣数额达到3万元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多次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收受商业贿赂不当履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常见于医药领域);或因公司集团内部职务提拔收受贿赂的,收受贿赂1万元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对标“贪污罪”:守护民营企业财产。“职务侵占罪”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中危害较为突出的贪腐犯罪,表现为股东、高管、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占有、骗取、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如虚假报销,收受货款不入账(转移隐匿)等侵犯公司财产行为。
过去,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民营企业人员职务侵占100万元才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职务侵占3万元即可立案追责,与贪污罪标准相同。这将有效遏制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窃取、骗取、掏空企业资产的乱象,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不受侵犯。
“挪用资金罪”对标“挪用公款罪”:规范企业资金合法使用。“挪用资金罪”主要打击民营企业人员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过去,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达到10万元标准才涉嫌犯罪,达到1000万元标准,才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导致有些民营企业高管挪用资金、出借他人的行为,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打击力度偏轻,无法起到震慑效果。
现在,挪用资金长期不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立案追诉标准调整至5万元。那些掌握企业资金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论是临时挪用资金炒股、理财,还是挪用资金用于出借他人,盈利牟利,达到5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标“行贿罪”:净化民企“营商生态”。在商业贿赂领域,行贿和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有受贿就有行贿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标准是“行贿罪”立案标准的2倍。现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对标。这一调整既惩治商业贿赂的受贿者,也打击行贿者,形成“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完整闭环。此外,对民营企业高管、工作人员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商业行贿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从此,通过商业贿赂获得项目、订单,排挤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与向公职人员行贿同等的刑事风险,倒逼民营企业摒弃“潜规则”,回归产品质量、技术创新、服务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摒弃“唯数额论”,体现司法的理性和温度。更值得肯定的是,《解释(二)》在统一数额标准的同时,明确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当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因素,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既避免了“唯数额论”的机械司法做法,又兼顾了民营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严惩犯罪”与“保护企业”的有机平衡,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与温度。
时代价值:以法治平等激发活力
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解释(二)》实现国企民企职务犯罪“同罪同罚”,关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变革,其时代价值与深远意义体现在三个维度:
第一,夯实法治根基,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定心丸”。长期以来,部分民营企业家存在“怕露富、怕纠纷、怕追责”的顾虑,根源在于对财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解释(二)》明确,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与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在法律面前具有完全同等的地位,同等受刑法严格保护。无论是企业资产、股权,还是经营收益、合法所得,都将得到与国有资产同样的司法保障。消除民营企业家的顾虑,让他们卸下思想包袱,专心致志搞经营、心无旁骛谋发展,敢于扩大投资、勇于创新创造。
第二,完善内部治理,助力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个别民营企业因内部治理薄弱、贪腐行为频发,导致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解释(二)》大幅降低民企职务犯罪入罪门槛、提升刑罚强度,为民营企业强化内部治理提供了最强硬的“法律武器”。一方面,刑事责任的强大震慑力能有效遏制高管、员工的贪腐冲动,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明确的法律标准为民营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控提供了清晰指引,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内部根基。
第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健康运行。过去,因司法标准差异,个别民企职工认为民企贪腐“成本低、风险小”,进而滋生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乱象。《解释(二)》实现“一把尺子量到底”,彻底打破所有制壁垒,让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经营主体在同一法治框架下公平竞争。这不仅净化了市场生态,更让资源配置真正转向效率、创新与质量,推动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同时,平等保护的司法导向也向国内外释放出强烈信号:中国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将极大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吸引更多资源要素汇聚,为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经济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民营企业家要强化“法治思维”,既要坚定发展信心,更要筑牢合规底线。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解释(二)》核心内容纳入企业法治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对高管、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明确法律红线与行为边界。要对照新规全面梳理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完善财务审批、资金监管、采购招标、权力制衡等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风险。同时,要坚守合法经营、诚信立业的底线,摒弃“靠关系、走捷径”的旧思维,以合规经营、创新发展赢得市场、赢得未来。
(转自 新浪财经 来源:内蒙古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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