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资产的范围
【问题1】我公司了解到国家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请问该政策中所指的长期资产如何确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所称的长期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问题2】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二、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问题3】请问《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问题4】我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5】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长期资产的原值
【问题6】《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请问其中“长期资产原值”应如何理解?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问题7】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进项税额130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时,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此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1000万元。
【问题8】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450万元,进项税额58.5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508.5万元(=450万元+58.5万元)。
【问题9】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入账价值为113万元。假如我公司在2027年5月将该设备的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请问是否需要调整其原值?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2026年5月该设备的原值为113万元。如果在2027年5月,该设备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虽然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但按照上述规定,无需调整长期资产的原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仍为113万元。
【问题10】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480万元。因长期高负荷运行,设备出现温度控制失灵等问题。假如我公司在2026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修理,修理支出合计8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我公司将该项修理支出计入了当期损益。请问是否需要调整该设备的原值?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若你公司发生的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则该设备的原值不需要调整,仍为480万元。
四、长期资产的净值
【问题11】我公司取得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请问应如何确定长期资产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若你公司取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净值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确定。
【问题12】2026年5月,我公司一项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答:不可以。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问题13】我公司在2026年4月取得一台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自2026年5月起计提折旧。假如此后该设备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设备截至2026年底的净值如何计算?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一是若你公司在2026年4月取得的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那么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计算长期资产的净值。
二是由于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其取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2026年5月)开始计算,因此截至2026年12月底已取得该项长期资产月份数为8。
【问题14】我公司在2025年3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400万元,自2025年4月起计提折旧。2026年5月发生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为700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的当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如何计算其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该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应当区分以下两类对象分别处理:
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公式计算净值。
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净值。
五、长期资产的调整年限及起算时点
【问题15】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该设备于2026年2月首9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由于该设备取得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为2026年2月,因此调整年限从2026年2月开始计算。
【问题16】我公司在2025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00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2026年2月,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当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用于混合用途,改造后重新确定该项长期资产原值为2280万元,并于2026年3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为2026年3月,那么调整年限从2026年3月开始计算。
【问题17】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该设备于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若该设备此后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请问该设备调整年限何时期满?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2026年2月开始计算,且调整年限为5年。如果该设备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则截至2031年1月,调整年限5年期满。
【问题18】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已勾选抵扣,调整年限为5年。2026年2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假如2027年2月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当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027年4月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2000万元,2027年5月恢复计提折旧。请问对于该设备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年限?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在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2027年2月因资本化改造停止计提折旧,2027年5月资本化改造完成后恢复计提折旧,那么该设备仍在调整年限内。
因此,你公司不需要重新计算该设备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的调整年限,只需要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规定进行调整。
【问题19】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2026年2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调整年限为5年。假如在2031年3月,我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化改造,2031年11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700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后于2031年12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在2031年3月对调整年限结束的长期资产进行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700万元,那么应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的2031年12月开始计算。
六、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
【问题20】我公司在2026年3月为建造一栋楼房采购了木材,采购金额按规定计入楼房入账价值,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楼房完工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请问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包括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答:包括。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按照上述规定,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按规定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属于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21】我公司在2023年5月取得一栋楼房,部分用于对外出租(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600万元,进项税额54万元已于购房当期勾选抵扣。我公司将该栋楼房在取得时按规定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原值600万元,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上述楼房取得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且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那么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无需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同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楼房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22】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理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一项“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是按月计算的,那么请问该计算公式第三项中分子“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和“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应按月还是按季参与计算?
答:按月参与计算。无论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适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公式计算时,均应使用月度销售额或收入数据参与计算,且相关月度数据需与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一项中“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的具体月份相对应。
【问题23】我公司存在多项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请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二项分子“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以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的合计值参与计算吗?
答:不是。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二项分子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折旧或者摊销额。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额。
【问题24】《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请问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收入参与计算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是指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对应月份所有交易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和收入,以及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而非单项长期资产在混合用途期间所对应的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
【问题25】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需要。
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26】我公司在2025年3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混合用途,资产原值3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已勾选抵扣。2026年5月,我公司对该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支出2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8万元已勾选抵扣,重新确认大楼原值为400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
请问该大楼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混合用途期间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大楼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小于500万元,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取得该大楼时的进项税额27万元,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8万元,均可以按规定全额抵扣。
七、长期资产的用途改变
【问题27】我公司一项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如何理解其中“当月”和“当期”的含义?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上述所称“当月”,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当月。
“当期”,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当月所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问题28】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800万元,自2026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
假如在2027年8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对该设备2026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若你公司该设备自2027年8月起用于混合用途,此前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么你公司无需对该设备2026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但自2027年8月该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后,则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该设备混合用途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问题29】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资产原值800万元,次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也未进行过资本化改造。
假如在2032年8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在2032年8月及以后是否还需调整该设备的进项税额?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截至2032年8月该设备调整年限已满5年,此后再用于混合用途时,无需调整进项税额。
八、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问题3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已勾选抵扣。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假如在2026年8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截至2026年8月期初,已按会计制度对该项设备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由于该长期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用途改变,应按照第七条规定,在发生用途改变的当月(2026年8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200-10=190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190/200×100%=95%
第三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26×95%=24.7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在2026年9月办理2026年8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7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应栏次。
【问题31】我公司在2026年3月建成一栋大楼作为职工食堂使用(集体福利项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436万元,共取得进项税额36万元未勾选抵扣。
假如在2029年4月,我公司将该栋大楼改为行政办公用房,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至2029年4月期初,我公司按会计制度对该栋大楼累计计提折旧60万元。
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该栋大楼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由于你公司该项长期资产在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第八条规定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月(2029年4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436-60=376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376/436×100%=86.2%
第三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6×86.2%=31.0万元。
因此,该栋大楼用途改变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0万元。
九、长期资产的资本化改造
【问题32】我公司在2025年11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大楼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3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27万元已按规定勾选抵扣。2026年5月,该栋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为4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为36万元。
资本化改造完成后,该栋大楼原值调整为600万元,且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我公司需要纳入分期调整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栋大楼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因此,你公司此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36万元。
【问题33】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座仓库,原值4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36万元已勾选抵扣。该仓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取得当月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假如在2027年1月我公司已按会计制度对该仓库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同时对该仓库进行资本化改造,2027年7月资本化改造完成,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发生改造支出200万元(不含税),对应的进项税额18万元已勾选抵扣完毕。改造后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确定原值为590万元。
请问若我公司将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具体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资本化改造后的仓库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为该仓库资本化改造后,重新确定原值590万元所对应的进项税额53.1万元。
具体如下:
第一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当月期初净值。
当月期初净值=400-10=390万元
第二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6×390/400=35.1万元
第三步,确定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35.1+18=53.1万元
十、长期资产的停止使用
【问题34】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二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已抵扣对应进项税额130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各月均用于混合用途。
假如在2028年5月,因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无法通过出售、报废回收等方式获得任何经济价值。由于实际使用年限短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该二手设备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二手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在二手设备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其中,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时,应将剩余调整年限月份数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后,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公式进行计算调整。
十一、长期资产的处置
【问题35】我公司于2025年1月取得一栋办公楼用于行政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资产原值600万元,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2026年4月因业务战略调整,将该办公楼整体出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办公楼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若你公司整体处置上述办公楼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未发生《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那么你公司该办公楼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调整。
【问题36】我公司在2025年1月取得一幢总装车间,取得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2026年6月因发生经营业务调整,准备整体处置总装车间,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照第七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问题37】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在2026年6月对自行建造的一栋用于混合用途且在调整年限内的商场大楼的部分楼层对外出售,剩余楼层仍用于混合用途,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因此,若你公司部分处置该栋商场大楼时,应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并以剩余部分的比例计算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问题38】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栋厂房,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未勾选抵扣。该厂房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1090万元,2026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2026年8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处置部分厂房,厂房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厂房处置部分比例为20%。厂房处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公司于处置当月勾选认证上述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请问我公司处置该厂房应如何调整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你公司处置部分厂房,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处置厂房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
该项厂房处置部分原值=该项长期资产原值×处置部分比例=1090×20%=218万元
第二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项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净值。
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218×(1−6/[20×12])=212.6万元
第三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212.6/218×100%=97.5%
第四步,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置部分比例=90×20%=18万元
第五步,计算处置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18×97.5%=17.6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当在2026年9月办理税款所属期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进项税额90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同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2.4万元(=90万元-17.6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十二、长期资产的抵扣台账
【问题39】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一定要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答:《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问题40】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请问税务部门能否给予便利化服务措施,帮助我公司减轻核算负担?
答:为便于纳税人更好记录长期资产使用状态,核算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税收信息系统中设置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功能,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长期资产管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路径,在“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模块中按要求完成相关长期资产信息录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21-6145 2868





